执行委员会

新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于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在董事会辖下成立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之宗旨在于建立一核心单位,由董事会授予其权力和权限以管理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之业务、在权限范围内为本集团作出投资及业务决定,并为达成该等决定而采取一切有需要之行动。

执行委员会获授予以下权力及权限︰

  1. 在本集团日常经营之业务范围内,管理本集团一般营运;
  2. 就投资机会和提案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3. 管理董事会会议之议程及文件;
  4. 考虑及批准任何不必遵循「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和/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或其它规管香港上市公司之法制及规章(「适用规章」)之任何要求下而受限制之交易(「授权交易」);及
  5. 考虑及批准所有关于授权交易之契据及文件,以进行授权交易。

执行委员会须履行以下职责︰

  1. 若任何执行委员会成员对所考虑中之交易就任何须予遵循适用规章之争议产生质疑,提呈有关交易予董事会作出决定,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就须予遵循之争议征询专业建议;
  2. 于下一次既定日期董事会会议席上,向董事会汇报经执行委员会所批准并由执行委员会代表本集团所签订之任何承担(在其权限范围内);及
  3. 确保本集团所有相关管理人员及本公司之公司秘书会获得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在其权限范围内)而代表本集团签订之全部契据、文件或合约,以作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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